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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一货运公司6000元买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被罚款30000元!
发布日期:2023-02-27 |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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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经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名称“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证书编号“386150242608Q”)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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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市监处罚〔2022〕333号

当事人: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94323636R

住所(住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南北二级路与还珠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罗远超


2022年8月9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桂市监交办〔2022〕22号),通知书提供我县辖区的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证组织名称“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证书编号“386150242608Q”)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查明一,当事人为了取得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资格,2022年2月通过线上联系第三方代办机构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给该公司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21年4月当事人收到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证书编号:386150242608Q)。

查明二,在办证前,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告知当事人,上述证书无法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上查询到该证的认证信息。当事人未核实认证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也未核实该认证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证资质,仅通过线上联系提供《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给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或其他认证机构从未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审核等相关认证工作。

查明三,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为无认证资质的机构,所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经规范的认证程序,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上未查询到相关获证组织信息,属于无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桂市监交办〔2021〕22号)1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京市监案移〔2021〕52号)1份;

2、《现场笔录》1份;

3、当事人提供的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2份(中文版和英文版各1份),法定代表人罗远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与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证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

5、与中国石化炼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液体硫磺产品公司运输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6、对法定代表人罗远超的《询问笔录》2份;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截图3份。


2022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2〕10202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第一,该公司没有实施购买伪造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其与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咨询合同》,支付的6000元是认证咨询费,不是购买证书的费用,也没有向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第二,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处以30000元罚款的规定。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已向零度平行线(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费用6000元,事实上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证书编号:386150242608Q)。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合浦县财政局账户(账户全称:合浦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浦支行营业部,账号:4500165710805070222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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