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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一认证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罚款30000元!
发布日期:2023-03-04 |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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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显示,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夏市监处罚﹝2023﹞10号。武汉质高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认证代办)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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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夏市监处罚〔2023〕10 号

      2022 年 12 月 28 日,根据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请求提供工作协助的函》,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武汉质高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江夏区从事认证代办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给投诉人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餐饮服务认证证书无审核任务通知书、审核过程记录、审核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上述证书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无法查询。本局 2023 年 1 月 3 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 年 1 月 12 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联系百特国际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国际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述二家境外公司未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进行认证备案)帮助投诉人办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餐饮服务认证证书。当事人向上述机构上传当事人营业执照相关基本信息,百特国际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国际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也未安排审核员对投诉人相关认证行为进行现场条件审核,均为收到相关基础信息后,三天后将证书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再交付给投诉人。 

       另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收取投诉人办理 HACCP 认证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费用 4000 元,支付给百 特国际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费用 3000 元;2021 年 2 月 22 日, 收取投诉人办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企业诚信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办证费用 9000 元,支付给百特国际认证检 测有限公司费用 7000 元;2022 年 4 月 24 日,收取投诉人 餐饮服务认证证书费用 2500,支付给太平洋国际质量认证 中心有限公司费用 1500 元,上述证书获利共计 4000 元。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1 份、 高**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查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 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投诉人提交的《关于请求提供工作协助的函》1 份、证 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在江夏区从事认证买卖活动实施执法 检查的依据;

      3、《现场笔录》1 份、《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 份、《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证书查询》复印件 4 张、 证明当事人购买的百特国际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两化融合管 理体系评定证书、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 证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证书和太平洋国际质量认证中 心有限公司的餐饮服务认证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的事实;

       4、《询问笔录》2 份,《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3 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购买的百特国际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国际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证书未进行相关现场审核,便出具证书并收取投诉人相关证书费用进行获利的事实; 

      5、《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5 份、《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6 份,证明当事人购买百特国际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国际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述证书的价格明显低于正规认证的价格。

      2023 年 2 月 8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夏市监罚告[2023]9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执法人员查明的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定义,理由为:当事人购买的上述证书明知道认证机构未进行现场审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书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且买卖上述证书价格明显低于正规认证价格仍将证书交付投诉人,收取相关费用进行获利,自身存在故意行为。不适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情节。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处以 30000 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并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 月内依法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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