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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
发布日期:2024-03-13 | 返回列表
近日,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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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实施咨询

问:

您好,对于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标准正式实施后如何处理,是否仍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通?


答:

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强制性标准指的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也就是说,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意味着原强制性标准就废止了,不再是现行有效标准。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都给予了一定的实施过渡期,之所以设定过渡期,既是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顺利过渡到生产(或提供)满足新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留出时间,也是为消化已经上市的产品留出时间。因此,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即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回复部门:标准技术管理司

时间:2024-03-07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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