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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一认证机构实施远程审核,记录却记载现场审核,严重违反审核条例,罚款15万元!
发布日期:2023-12-30 | 返回列表

摘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显示,盛唐认证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行为。被罚款15万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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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处罚〔2021〕B005号


当事人:盛唐认证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3946877XA

住所: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405-4号

法定代表人:吴子兰


根据上级交办,当事人涉嫌违法认证,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对当事人、认证人员、获证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认证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19年7月,当事人对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证书。2019年8月至9月,当事人对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颁发证书。当事人在上述两次开展第一阶段审核认证活动过程中实施了非1现场审核,未记录进行非现场审核的原因,第一阶段审核报告中审核方式未标明“非现场”字样。


2019年5月,当事人对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审核第二阶段过程中,实际现场审核时间为4.5人天;2019年11月,当事人对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核第二阶段过程中,实际现场审核时间为3.5人天。2019年7月11日至14日,当事人对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初审二阶段现场审核过程中,未确认内审及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经查,当事人在对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认证活动中,违法所得共计7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委托代理人谢非的询问笔录4份,对审核员姜斌的询问笔录1份,对审核员边军成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审核人天说明、关于边军成老师现场审核情况调查、边军成离职证明、关于对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询问题的反馈说明、关于我司对帝凯(厦2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审核的情况说明、涉嫌迟到早退项目现场审核人天对比表,获证企业提供的关于初审阶段情况的说明、2019年度审核情况的说明、关于我司2019年ISO认证有关情况的说明、边军成老师2019年度在我公司审核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对盐城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获证企业实施审核时审核时间与实际审核情况不一致等相关事实;3.对审核员陈贵林询问调查笔录1份,对委托代理人谢非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对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询问题的反馈说明,深圳梦网、北京天闻两家企业的一、二阶段审核报告,关于深圳梦网、北京天闻两家一阶段审核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对深圳梦网、北京天闻实施审核实为远程审核,但审核记录记载为现场审核的违法事实;4.审核成本核算2份,证明当事人在对相关获证企业审核过程的违法所得;5.当事人整改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的事实。2022年8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罚告〔2021〕B005号),2022年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陈贵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3宁市监罚告〔2021〕B00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局提出提出听证要求。2022年9月16日,本局举行了该案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为:1.当事人对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问题。当事人认为关于事实部分,第一阶段不构成伪造认证档案记录的违法事实,适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作为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作撤销资质处理,法律适用错误,且因为记录的错误而作为顶格处罚,也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应当认证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进而衔接适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未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之规定,对认证记录不规范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关于当事人对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问题,当事人予4以认可。案件经复核,本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2023年1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 罚 告 知 书 》 ( 宁 市 监 罚 告 〔 2021 〕 B005- 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程序要求,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当事人对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施了非现场审核,但当事人未记录未在现场进行审核的原因,审核报告的审核方式中也5未能标明“非现场”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3程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3.3.5要求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其中包含“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当事人对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核,但未与内审员和管代进行交流,未确认其内审及管理评审是否有效。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3.3.5程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


《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2.1.2要求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当事人对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现场审核时间分别为4.5人天、3.5人天,根据CNASCC105:2016《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及《质量管理认证6规则》规定,现场审核时间少于总审核时间的80%,当事人对上述两家公司的现场审核时间最低分别为5.5人天、9人天。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认证规则》4.2.1.2程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时也已整改完成,但2020年9月,当事人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本局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适用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对深圳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江苏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倬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7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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