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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个咨询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玩具枪被罚没1.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3-10-18 | 返回列表

摘要

2019年03月至2021年04月案发,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有邻母婴专营店”(网址:https://youlinmuying.tmall.com/)销售产品“水枪儿童玩具枪宝宝小水枪小孩黄色绿色桔色夏季夏天戏水塑料水枪”,产品标签“合格证”,并标注有“产品名称:儿童水枪,产品材料:ABS/PE塑料,执行标准: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生产方:义务鸿文玩具厂,委托方:上海有邻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内容,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经查证,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向义乌市鸿文玩具有限公司采购,因购入时涉案产品实物包装无标签标识,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加贴了上述产品标签标识。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义乌市鸿文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给其的产品经销合同及涉案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7012203012179),涉案产品实际生产商为霸州市煎茶铺源洋塑料制品厂,义乌市鸿文玩具有限公司为霸州市煎茶铺源洋塑料制品厂涉案产品在华东地区的总代理经销商,该强制性认证证书上委托人名称、地址,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均为霸州市煎茶铺源洋塑料制品厂。故涉案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信息与该产品实际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上海有邻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100951XA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致富路 8 号 2 幢 252 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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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1000566 号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一从事日用百货,办公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礼品,服装服饰销售等业务的企业。


2019 年 03 月至 2021 年 04 月案发,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有 邻母婴专营店”(网址:https://youlinmuying.tmall.com/)销售产 品“水枪儿童玩具枪宝宝小水枪小孩黄色绿色桔色夏季夏天戏水 塑料水枪”,产品标签“合格证”,并标注有“产品名称:儿童水 枪,产品材料:ABS/PE 塑料,执行标准:GB6675.1-2014、 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生产方:义务 鸿文玩具厂,委托方:上海有邻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内容,未 标注“CCC”认证标志。经查证,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向义乌 市鸿文玩具有限公司采购,因购入时涉案产品实物包装无标签标 识,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加贴了上述产品标签标识。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义乌市鸿文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给其的产品经销合同及涉案 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7012203012179),涉案产品 实际生产商为霸州市煎茶铺源洋塑料制品厂,义乌市鸿文玩具有 限公司为霸州市煎茶铺源洋塑料制品厂涉案产品在华东地区的总 代理经销商,该强制性认证证书上委托人名称、地址,生产者(制 造商)名称地址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均为霸州市煎茶铺源洋 塑料制品厂。故涉案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信息与该产品实际取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的信息不一致。至案发,当事人向义乌市 鸿文玩具有限公司进货上述涉案产品共两批次 1240 件,单价人民 币 1.9 元/件(以下币种相同),共计 2356 元;共售出涉案产品 909 件,售价为 7.9 元/件。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 9796 元,违 法所得为 5454 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进货单、涉案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产品网络销售数据、涉案产品实物包装图片、整改后的网页截屏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3 年 09 月 0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 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 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玖拾陆元整。

上述两项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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