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 事 人:上海德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12230761E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135号3幢129室
法定代表人:郑玉玺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854 号
2023 年 6 月 30 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微信公众 号“德研咨询”上发布违法广告。经核实,当事人发布的广告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 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对当事人 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自 2022 年 11 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在经营的官方微 信公众号上“德研咨询”发布的广告含有“德研咨询是过程咨 询+系统思维方法解决问题的首创者和推动者”等内容。当事人 对上述广告内容无法提供材料证实。该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 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另查,本案广告费用为人民币 300 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删除了上述广告内容,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发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
2023 年 8 月 25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 〔2023〕10202300185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虚假宣传“德研咨询过程咨询+系统思维方法解决问题的首创者和推动者”,容易诱导广告受众接受其产品或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计人民币玖佰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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