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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简介
发布日期:2023-08-30 | 返回列表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四个最严”中“最严谨的标准”,主要就是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支撑。


2023年6月7日世界食品安全日的主题正是“食品标准 安全所系”。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截至2022年11月,我国已制定发布了147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及近2万项食品安全指标,初步构建起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包括4大类标准:通用标准(15项)、产品标准(809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34项)和检验方法标准(513项),另有107项被替代(拟替代)和已废止(待废止)标准;4大类标准有机衔接、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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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标准对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危害和措施进行了规定,涉及的食品类别多、范围广,标准的通用性较强。


当一些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具有特殊性,可能存在其他的风险,就在相应产品标准中制定相应的指标、限量(或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等。当产品标准涉及了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已经规定的内容,就应当引用通用标准。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从全方位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了要求。


检验方法标准对其他类标准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下图所示内容就体现了体系中各标准的有机衔接、相辅相成。针对动物性水产制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1》(GB 10136-20152)。


注:

1.标准名称

2.国家标准号

▷GB表示国家标准强制标准;

▷10136为该标准的编号,具有唯一性;

▷2015为版本号即发布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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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等内容;在技术要求里面,该标准对产品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部分微生物限量、寄生虫指标有特定的规定;同时,其他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如产品原料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产品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各项标准所涉及的检验检测方法应符合GB 5009与GB 4789的规定等。正是这众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成的一个立体网络,确保了符合标准规定的动物性水产制品的食品安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已经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相关标准体系基本一致,正从不同的角度与维度管控着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着公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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