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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又一家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中标被罚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23-08-26 | 返回列表

摘要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投标的供应商为了获得中标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违法行为,其中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于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影响了政府采购目的的实现,这让不少采购人、代理机构都感到苦难不已。近日,又有一家供应商因提供虚假认证谋取中标的问题被罚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问题吧!


案例: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57、59、61、63号第4层附20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腾大道81号


二、基本情况


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参加四川省泸州市泸州老窖天府中学安保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2000424)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证书》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荣爵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8557元(大写:贰万捌仟伍佰伍拾柒圆整,按照涉案项目中标金额4079665.2元的千分之七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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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题探讨:

第一,政府采购活动中,由谁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由财政部认定的。具体而言,财政部门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或举报时,如投诉或举报内容涉及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门就会对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对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抽查的项目中发现供应商涉及该问题,也会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财政部是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关于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上留言时称“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

第三,什么是“虚假材料”?

“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等,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但是笔误、计算错误、认知偏差(如负偏离,却自认为满足条件或正偏离)、证书过期、证书无效(如未年审)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

第四,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为何屡禁不止?

对于这个问题,原因有很多。不过,总结起来主要的原因无非就两个:一是供应商普遍缺乏诚信意识和法规意识,心存侥幸,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惜铤而走险;二是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没有尽到专业审慎义务,一味地强调对证书、检测报告、奖项、资质的追求,但又没有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比如:采购人、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只要求提供某某证书,却没有要求提供认监委官网上有效证明材料等,评审专家又不能联网核实真假,这就容易让部分不法供应商钻了空子。
在这里,笔者认为想要最大程度上杜绝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问题的出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则需要从源头上做好把关,编制采购需求时,应从实际出发,并做好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
以上就是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问题探讨了,如果大家有不同的见解,欢迎点击关注我们一起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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