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企邦邦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收款后从网上为其购买了的三张认证证书(颁发机构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并将证书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先后发给北京中弘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57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3 处罚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2024年1月11日,接《案件来源登记表》(合市监支案源〔2024〕28号)及函附材料,内容显示当事人涉嫌伪造、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要求依法查处 违法事实 :北京中弘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8月27日与当事人签订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并通过北京四海日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代付款约定当事人为北京中弘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共三份。当事人收款后从网上为其购买了的三张认证证书(颁发机构为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并将证书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先后发给对方。当事人和认证机构没有对北京中弘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定也没有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其不仅未在监管部门备案也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任何信息应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 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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