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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3家认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03-13 | 返回列表

摘要

据信用中国官网消息,近日,3家认证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杭州北德认证有限公司 、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山东正合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详情如下




一、杭州北德认证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1698万元

1、填报的地址为办公地址,不具备制造条件;

2、证书覆盖25人,实际有员工6人;

3、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未实际生产;

4、获证机构不具备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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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阳市监处罚﹝2024﹞107号


当事人:杭州北德认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3692632K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审核程序的违法行为,主要事实如下:1.当事人填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网上信息表述:“认证覆盖场所名称及地址为: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北纬九路(赛克斯电气公司)201-207室”,但该地址实为办公场所,不具备设备制造条件(已整改);2.当事人填报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网上信息表述:本证书体系覆盖人数为25人,但获证组织实有人员仅为6人(未完全整改);3.获证组织2022年1月以来未生产“低压成套设备”,但认证证书覆盖范围中仍保留了“低压成套设备”一项(已整改);4.获证机构不具备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也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但当事人在2022年度及2023年度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通用部分:4.12.1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过程运行环境均表述:对有胜任能力/资格要求的人员(如:叉车、带电作业、行吊岗位人员)基于教育、培训、技术和经验综合能力能满足要求,持证上岗,且提供了适当的记录。审核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认证结论不客观、真实。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审核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罚款7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716.98元。罚没合计:89716.98元。。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罚款7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716.98元。罚没合计:89716.98元。


罚款金额:1.处以7.5万罚款;2.没收1.471698。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7




二、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



罚款简述

处罚决定: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元

1、未按程序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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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监罚﹝2024﹞44号


当事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RLK31B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程序进行认证


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批准,擅自为4家公司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颁发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依据认证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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