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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胆大包天,一知识产权公司贩卖认证证书,被罚没4.68万元!
发布日期:2023-12-16 | 返回列表

摘要

当事人给上述2家单位购买的认证证书颁发单位“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事人在给上述2家企业购买9份认证证书过程中收取费用共计为17000元,其开具发票的税额合计为168.31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1683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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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处罚〔2023〕547 号



当事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3023484563595 

住所(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 D39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江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682********3779 

联系电话:562***** 

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 D3918 


案件来源:2023 年 08 月 18 日,接到关于北京集鸿国 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案源。 


调查经过:2023 年 09 月 08 日:立案审批表 经查,2021 年 8 月 11 日,当事人与北京度朗格迪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东莞度朗格迪电气技术有限 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体系认证协议书》,以壹万柒仟元 (¥17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北京度朗格迪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Q8687762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WTS86639916)、《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证书编号:WTX86981772)、《信息技术服务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X86027590)和东莞度 朗格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 书编号:WTQ8607661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WTE862790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S86869770)、《信息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X86197575)、《信息 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WTX86182520)共 9 份认证证书,上述证书颁证机构为未 经批准的非法机构“万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2 日,当事人通过对公帐户(收款帐号:110917642210301,收款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 限/开户行:招商银行)收取上述 2 家单位购买认证证书费 用壹万零贰佰元(¥10200 元)作为首付款,然后将上述 2 家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信息,发给网上一个微信 群里的办证人员“梁卫健”(微信昵称:A00 认证咨询服务;微信号:A00rzzxfw)。三至七天时间内,“梁卫健”将证书 电子版发给当事人。


2021 年 8 月 19 日,当事人又通过公司 对公帐户(收款帐号:110917642210301,收款人:北京集 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开户行:招商银行)收取上述 2 家单位购买认证证书费用尾款陆仟捌佰元(¥6800 元), 并将收取证书具体地址发给“梁卫健”,“梁卫健”将纸质认证 证书直接快递给购买证书的 2 家单位。


2021 年 9 月 7 日, 当事人给北京度朗格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了二张编号 为№39916355 和№39916356,合计金额为 17000 元的《北 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查,2021 年 12 月 21 日,当事人通过公司员工刘玉华 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建设银行 6217***6992)给梁卫健个人 银行账户 6228***8170(户名:梁卫健,账号:6228480089647258170/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转账壹 万叁仟肆佰元(¥13400 元),作为购买“万通国际认证服 务(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上述证书的费用。当事人对“梁 卫健”不了解,没有见过面,联系均是通过微信,无法确认 其身份、工作单位等信息。当事人与“梁卫健”也没有签订过 业务合同、协议。“梁卫健”曾与当事人联系的微信号已注销, 现无法联络,之前联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等均没有保 存。当事人、“梁卫健”以及颁证机构“万通国际认证服务 (中国)有限公司”均没有安排人员到上述 2 家单位开展认 证现场审核活动。


通过搜索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查 询到上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上述证书颁证机构“万通国 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任何相关信息;通过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上述证书颁证机构“万 通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任何相关信息。当事人 给上述 2 家单位购买的认证证书颁发单位“万通国际认证服 务(中国)有限公司”应为未经批准的非法机构,其所颁发 的认证证书为无效证书。当事人在给上述 2 家企业购买 9 份认证证书过程中收取费 用共计为 17000 元,其开具发票的税额合计为 168.31 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为 16831.69 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 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认证证书复印件;体系认证协议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认证证书发票 复印;地址确认书 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当事人伪造、 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当事人上述 行为涉嫌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 年版第二十七条, 拟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 年版第二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作出行政处罚。?1、本案无从重、从轻或减轻等裁量情形, 属于一般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本案中涉嫌伪造、非法 买卖认证证书的“梁卫健”微信号有的已注销,现无法联络。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第五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5 年版第二十七条,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 法》2015 年版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 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16831.69 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 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 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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