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认证规则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
二、原则要求
认证机构是认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认证规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作出公开承诺。制定及实施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冲突;
(二)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相抵触;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五)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习惯;
(六)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相同;
(七)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八)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管理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规则制修订、论证、自查、审查、动态维护等管理制度,在认证规则制修订、论证、自查、审查、动态维护过程中形成记录性资料,并在各环节引入责任落实机制。管理过程应当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项论证
对拟建立的认证规则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建立立项程序,对拟开发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基本原则性要求进行论证。
(二)合规性自查
认证规则编制完成后,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合规性自查程序,对认证规则全部内容符合本公告原则要求、内容要求、监管要求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每项自查内容的责任均落实到具体人。
(三)验收审查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前要进行验收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验收审查程序,验收审查专家要能代表利益相关方,应当聘请适当比例的外部专家,并包含所制定认证规则具体行业或专业的代表。验收审查应当具有结论性意见并形成报告。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认证规则的一部分内容予以公开。
(四)实施效果评估
认证规则发布实施后,每年至少对此项认证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本公告原则要求和监管要求的持续符合性,获证组织情况、认证人员能力等方面,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动态维护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维护程序,及时了解、识别、掌握相应认证规则涉及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标准规范等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认证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要针对修订的具体内容进行合规性自查和验收审查。
四、内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3.认证人员条件及能力要求;
4.认证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评审、产品检验检测(适用时)、认证复核/决定等);
5.获证后监督及再认证程序;
6.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7.认证证书状态变化条件。
(二)各认证类别特殊要求
1. 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单元划分等。
2.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审核报告、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验证、申投诉和争议的处理、认证记录的管理等内容。
3. 服务认证
(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特定服务的特性,科学、合理地建立并实施服务认证。分级认证结果应当明确体现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化。
(2)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认证模式及领域划分等。
(3)服务认证的认证依据应当适用于特定服务的认证活动,且至少包括服务特性测评要求与服务管理要求。
(4)服务认证规则还应当包括对“顾客”感知的测评
(三)其他要求
1. 认证规则名称应当表示清晰、无歧义。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含有“好”、“超级”、“先进”、“领跑”等判定性形容词;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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