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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认证机构对已失效证书未及时暂停、未通知客户安排年审,罚没7.6万元!
发布日期:2023-12-02 | 返回列表

摘要

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该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但自颁发认证证书后无监督审核信息。当事人对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持有的IATF16949-00027597-001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启动证书认证退出过程,未做出暂停客户证书认证决定,未重新安排现场监督审核。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据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罚没款共计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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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3〕761号-劳盛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案



当事人:劳盛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44658153

住所(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288号123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管大红

身份证件号码:/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2023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3〕7号)要求,开展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本次检查中抽取到劳盛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给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颁发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为IATF16949-00027597-001,颁证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现场陪同检查人员不知道该认证证书的存在。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该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但自颁发认证证书后无监督审核信息。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时查询当事人在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的认证规则,发现当事人开展IATF 16949体系审核的备案认证规则为《IATF 16949认证认可规则》第5版。在2023年8月11日,发现当事人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进行信息上报,将该认证证书的状态由有效变为撤销,撤销原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撤销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撤销信息上传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就该认证证书状态请示市市场委,市市场委表示该认证证书在IATF数据库中进行撤销后,即处于撤销状态。


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由于当事人仅与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夏学起经理进行联系,因此夏学起知道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持有该认证证书,在本公司保留了该认证证书原件,并表示未向当事人提出撤销该认证证书申请,仅口头表明不继续开展该认证证书的相关审核工作。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赵静(现场检查时陪同人员)于2022年8月份入职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对入职前的认证审核情况不知情,对该认证证书不知情。


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调查案件调查终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为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颁发证书号为IATF16949-00027597-001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依据《IATF 16949认证认可规则》第5版开展IATF 16949体系审核,该认证规则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上已备案。在2021年9月,当事人与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电话沟通,得知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放弃该认证证书,未能按照允许的时间间隔进行监督审核。当事人对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持有的IATF16949-00027597-001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启动证书认证退出过程,未做出暂停客户证书认证决定,未重新安排现场监督审核,仅于2021年11月11日做出撤销该认证证书的认证决定,于2021年11月11日就撤销该认证证书更新了IATF数据库,于2022年10月15日补发撤销证书事宜的文件给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的电子邮箱,通知其撤销该认证证书相关事宜,撤销证书事宜的文件中有文字写明客户需要交还IATF16949证书,但该认证证书原件还在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进行撤销该认证证书信息上报。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IATF 16949认证认可规则》第5版中的8.1.e、8.3、8.4、8.5和8.7内容要求。上述行为满足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当事人向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收取费用26000元。本案违法所得为2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证书号为IATF16949-00027597-001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打印件(当事人提供)、证书号为IATF16949-00027597-001的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照片打印件(执法人员拍摄);4.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图(2023年6月29日打印);5.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图(2023年8月16日打印);6.客户证书在IATF数据库被撤销的记录截屏、IATF查询记录截屏;7.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图(备案规则)、Automotive certification scheme for IATF 16949 Rules for achieving and maintaining IATF recognition 5thEdition 1stNovembei2016打印件、IATF16949汽车认证方案获得并保持IATF认可的规则 第五版 2016年11月01日打印件、邮寄该规则的物流单信息;8.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第1次、第2次)、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亿硕证书撤销通知电子邮件打印件、邮件沟通记录、关于对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认证审核相关情况的补充答复、邮寄该补充答复的物流单信息、该认证证书原件照片打印件、现场笔录、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事实确认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对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赵静第1次、第2次,夏学起第1次)、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9.劳氏服务报价和协议复印件;10.关于天津市亿硕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认证审核违规从轻处罚的申请。

本局于2023年1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76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对其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提供认证审核记录,在2022年10月份当事人内部定期检查中,在发现未及时通知客户撤销认证证书信息的情况下,及时向客户补发撤销认证证书的电子邮件,2023年8月份,当事人发现未在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进行撤销该认证证书信息上报,于2023年8月11日进行了信息上报,进行了积极改正,调整部分人员的配置,确保认证信息传递不出现误差,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据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罚没款共计76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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