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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认证机构因遗漏对审核的生物公司进行补充抽样检查程序被处罚5万元!
发布日期:2023-11-08 | 返回列表

摘要

本局认为当事人现场检查时间没有安排在申请认证的藤茶(藤茶鲜叶)种植、藤茶(藤茶鲜叶)野生采集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现场抽取检测的样品部分枯萎;在当事人自行建议补充抽样的时间节点内,当事人未对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补充检查、补充抽样的行为,减少、遗漏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9)中5.4.6之规定,属于涉嫌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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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市监认监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江西科佑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11MA3ADWWL55

住所(住址):北京东路***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欢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东路***号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楼***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5月26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2023年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认监〔2023〕4号)文件,要求各地市对各自辖区的认证机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7月20-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科佑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中,抽查到当事人于2023年1月对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涉及植物生产和野生采集的有机产品认证审核档案,其实施的现场检查时机存在问题且产品检测抽样不在其收获和采集期。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行为。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调查方式:一是于2023年8月8日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二是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认证过程情况,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至2023年8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02日与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认证合同,合同编号为FASI-092200279R0(截止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完成初次认证,收取 费用计0.8万元)。认证现场检查时间为2023年01月03日上午至2023年01月04日下午共2天,产品范围 藤茶(藤茶鲜叶)种植、藤茶(藤茶鲜叶)野生采集。在完成初次认证现场检查之后,于2023年 01月16日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各壹张(编号分别为:961OP2300022、 961OP2300023)。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公司认证档案,发现此次认证存在问题:1.公司安 排的现场检查时机选择在1月初,其不在野生采集的产品采集期,也不在产品种植收获季节;2.现场 检查阶段随机抽取的样品不在其产品收获季节和采集期,且部分产品已经枯萎。当事人在对受检查 方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中第二部分现场检查综述 5、转换 期起止时间以及转换期制定过程的描述:藤茶为多年生作物,藤茶叶收获时间为3月20 日左右;第 四部分总体评价 5、本次现场检查未尽事宜:本次抽样样品部分枯萎,建议2023年3月份补充抽样 。截止立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并未对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补充检查和补充抽样。综上 所述,当事人现场检查时间没有安排在申请认证的藤茶(藤茶鲜叶)种植、藤茶(藤茶鲜叶)野生 采集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抽取检测的样品部分枯萎;在其自行建议 补充抽样的时间节点内,当事人未对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补充检查、补充抽样的行 为,减少、遗漏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9)中5.4.6规定:“现场检查时间 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 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的 程序要求,属于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书及附件复印件各壹份,证 明当事人已经获得相关资质的事实证明;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协助调查相关事宜及被委托人 的身份;3.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各壹份,证明 受审核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完成认证现场检查审核过程且存在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事实 ;4.授权委托人李贤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开展初次认证现场检查审核的事实及当事人涉嫌减少、遗漏 认证工作过程的违法事实;5. 省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认监〔2023〕4号)文件及《 认证从业机构检查事实确认表》各壹份,证明案件来源;6.《询问通知书》壹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情况;7.《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书》《产品认证合同》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 及收取费用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现场检查计划》《文件评审报告》《现场检查记录》《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报告》 等材料共柒拾柒页,证明当事人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事实;9.当事人派出现场检查审核组成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壹份,证明当事人派出的现场审核人员具备合 法合规资质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3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认告字[2023]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十编第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现场检查时间没有安排在申请认证的藤茶(藤茶鲜叶)种植、藤茶(藤茶鲜叶)野生采集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现场抽取检测的样品部分枯萎;在当事人自行建议补充抽样的时间节点内,当事人未对江西时珍源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补充检查、补充抽样的行为,减少、遗漏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9)中5.4.6之规定,属于涉嫌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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