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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咨询公司提供假证书被处罚20.57万元!
发布日期:2023-10-18 |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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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20AM3Y

 住所:无锡市惠山区明都大厦1-702

 法定代表人:曹彬

 

2023年6月21日,投诉人通过12345投诉,称在惠山区明都大厦无

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属于假证,要求调查核实。

 

经了解,当事人为投诉人无锡瑞蒙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办理ISO9

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52665321562,

认证机构:利速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经在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证书管理系统中无法查

询到该证书信息。

 

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文件柜内

存放有“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合同”三份,办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

为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品和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江

苏润东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日、7月1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上述三家办证企业进行

核查,当事人为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品和石油科技

有限公司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

江苏润东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只签订协议,未办理认证证书。上

述办证企业的认证证书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书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证书信息。

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主动提供与南通莫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中鸿达建设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体系认证咨询

服务合同”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由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曹彬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

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4月9日,当事人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

“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合同”,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编号:Q52665321515;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 Q25695896546;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Q28956556422,收取办理认证证书费用共计24000元。2021年4月9

日,与江苏品和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合同”

,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Q52665321582;I

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Q25865699528;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Q28956556474,收取办理认证证书费用共计24000元。同时,在20

22年5月25日,当事人为江苏品和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体系认

证年度监督审核,收取年度监督审核费用16500元。2021年11月1

0日,与南通莫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合同

”,办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Q58465951287,

收取办理认证证书费用9000元。2021年11月11日,与中鸿达建设

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合同”,办理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Q52665321595;ISO1400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Q25865722557;

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Q28956577458,

收取办理认证证书费用共计27000元。2021年11月15日,与无锡

瑞蒙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合同”,办理IS

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Q52665321562,收取办理

认证证书费用6000元。经统计,当事人为上述5家企业办理认证

证书,涉案认证证书共计11张,有效期3年,办理的体系认证证

书及年度监督审核费用共计106500元。上述费用除无锡瑞蒙特实

验设备有限公司微信转账外其余4家企业均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

当事人。除832.57元税额外,当事人实际收取了105667.43元。

 

上述认证证书经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书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上述认证证书上标

明的认证机构为“利速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该单位注册信息。2023年8月4日,当事人辩

称认证机构名称为广州利速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经广州市白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证明广州利速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单位

已于2020年4月24日列入经营异常,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当事

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能向我局提供其与利速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之间的合同、协议、票据等相关材料。上述认证证书上标明的认

证机构为“利速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2023年9月11

日,当事人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收款为个人,执法人员无法

确认当事人转账的费用是否与“利速达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有关联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6月10日与杭州证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平台会员协议,通过杭州证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委托中

标华信(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万坤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为企业办理认证证书并签订协议,

当事人并非第一次从事认证相关业务,对认证业务有一定的知晓

程度。从询问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中也可得知,当事人完全知晓

办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流程和所需的材料。综上,当事人完全具备

从事认证的业务能力。

 

当事人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等五公司签订“体系认证咨

询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体系认证和年度监督审核,全程包括接

收相关认证资料,付款到发证等,除了当事人,没有第三方参与

,当事人名为提供认证咨询服务,实为从事认证活动。

 

现已查明,当事人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

年8月14日,未取得从事认证活动的相关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工单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份,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3.经营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

的主体资质;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为办证

单位办理认证证书情况;

 

6.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品和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当

事人办理认证证书、年度审核的收费发票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

费情况。

7.江苏润东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江

苏润东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只签订合同,未办理认证证书情况;

 

8.当事人提供瑞蒙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南通莫斯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中鸿达建设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认证

证书复印件及收费发票,证明当事人开展办理认证证书及收费情

况;

 9.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关于认证证书的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山

市监罚告[2023]706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本局认为,开展认证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

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

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的规定。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做好整改,

主动提供与南通莫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鸿达建设项目管理(

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合同”及认证证书复印

件,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5667.43元

,处罚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

延),依据附件《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纳到位。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警示:

     在我们的社会中,信任是一种宝贵的资产,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还是企业之间的信任。然而,当这种信任被破坏,比如通过提供假冒的证书或者服务,那么它就会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最近,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信任,这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在2023年6月21日,有消费者通过12345投诉,反映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名下的一家公司无锡瑞蒙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办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假证。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立即开始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无锡瑞蒙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办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不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书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这明显表明,这些所谓的"认证"是未经批准的,也就是假冒的。

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此,相关部门已经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进一步的核查发现,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仅为无锡瑞蒙特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办理了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还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信任。

     在此,我们呼吁所有企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要通过提供假冒的证书或服务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对各种证书和证明进行仔细核查,以免上当受骗。我们希望无锡佰思达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也希望其他企业能引以为戒,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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