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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严查重罚!关于广东省发布6个第三方弄虚作假典型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3-09-28 | 返回列表

摘要

1. 东莞某科技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2. 茂名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虚假签字案;3. 深圳某环境检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4. 东莞某企业及第三方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5. 广州某企业和第三方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案 6. 东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详情如下。


1. 东莞某科技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线索进行调查发现,东莞津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但环评编制单位未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该项目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另一份环评报告表声环境质量现状的内容,仅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第3项,该环评报告表存在重大虚假。

查处情况

该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第1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该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

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环评编制单位处所收费用5倍罚款(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记分10分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0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

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承载,是落实环境准入的首要抓手。部分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不据实进行评价,复制抄袭,严重扰乱环评管理秩序

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复核等加强监管,提升问题发现能力

对构成违法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依法实施“双罚”有效震慑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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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评编制单位未经实际监测出具环评声环境质量现状相似内容

2. 茂名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虚假签字案

2022年11月3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联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到茂名市广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7月22-23日的各同一时间段,同时对某A项目和B项目进行大气环境检测,两项目现场采样记录签字人员均为潘某某、李某某。

该公司承认2名采样人员互不在对方的采样现场,却分别在对方的原始采样记录上签字的事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采样人员不在采样现场却弄虚作假签字,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3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4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等新类型违法行为较为频发,严重扰乱环境监测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学习、善于分析,主动掌握查处此类技术性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取证关键,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和专家力量,切实提高发现环境监测机构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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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统一着装前)


3. 深圳某环境检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2年10月17日、10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惠利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6月25日对某公司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4.2.2的要求开设采样孔。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弄虚作假判定办法》”)第5条第6项的规定,该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却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构成伪造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33条第2款、第3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36条第18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有关规定,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真实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

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测机构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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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4. 东莞某企业及第三方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3年1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以下简称“道滘分局”)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干燥废气排放口DA001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自通过自主验收后,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多次擅自将基准氧含量和空气过量系数两项参数修改为0,导致相关时段内的自动监控数据显示的折算浓度与实测浓度相等,数值远低于真实的折算浓度。


2023年4月28日,道滘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公司干燥废气工序对应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日志数据进行了现场提取。


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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