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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认证机构在六十个认证项目审核过程中偷工减料,被罚没22.6万元!
发布日期:2023-09-09 | 返回列表

摘要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062号,上海磐正认证有限公司因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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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当事人上海磐正认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500号2501室开展认证服务经营,现查明:
1.当事人从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分别向北京德威视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泗县金丰面业有限公司、浙江永凯农业有限公司、同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花乡芳彩花卉有限公司、三门峡远鹏实业有限公司、合肥中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七家企业颁发了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述认证项目的《认证决定技术评定表》均没有对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的特定内容进行评价(认证依据:《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规范》ISO 28000:2007),遗漏了当事人编制的《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PZ.Z.TX.06/A.0)4.6 认证决定:4.6.4(1)条款“申请组织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规定的要求。
2.当事人从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分别向山东旭能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泗县金丰面业有限公司、中橡(马鞍山)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宁波邦达实业有限公司、哈灵(江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湖南全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六家企业颁发了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未对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的特定内容进行评价(认证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评价规范》CTS Q/SHPZ 002-2021),如:产品生命周期、资源利用、节能、废弃物和排放物的处理与回收、环境影响评价等。减少、遗漏了当事人编制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实施规则》(PZ.Z.TX.11/A.0)4.6 条款认证决定:4.6.4(1)“申请组织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作有效”规定要求。
3.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给四川达美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资质范围内石油化工及天然气(储运)工程设计。当事人确定该项目为高风险。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实施了第一阶段审核,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 日实施了第二阶段审核,远程审核方式。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当事人编制《远程审核管理规定》(PZ.G.TD.03/A.2)5.5 条款“针对三体系都是高风险的项目、或低风险认证项目中的高风险活动/过程、活动/过程复杂的,初审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和再认证审核均不适用远程审核,均须实施现场审核”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对新疆胜拓运输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存在同样问题。
4.当事人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给苏州百色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新材料(塑胶及橡塑材料)研发、销售。当事人确定该项目为中风险。于 2022 年 1月 9 日实施了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2022 年 1 月 10 日至 11 日实施了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远程审核方式。直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双随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实施补充现场审核。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当事人制定的《远程审核管理规定》(PZ.G.TD.03/A.2)5.4 条款“针对有生产型三体系中风险项目,受疫情影响不大的项目实施现场审核;如果受疫情影响较大补充现场审核(原则上安排上次实施远程审核的的项目,初审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和再认证均可实施远程审核,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原则上不超过初审 6 个月)承担专业审核的老师补充现场审核)。”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对南京英爱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大连新星联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常德新粤欣包装有限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存在同样问题。
5.当事人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给西藏清源嘉兰实业有限公司颁发了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未策划和实施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当事人制定《认证审核管理程序》(PZ.P.14/A.2)4.3.1.1条款“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均应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进行”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当事人对哈灵(江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广东华燊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百花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诚翔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曙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安徽尚德谱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埃德尔黛威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如东前进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微金达节能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首丰进口汽车修配厂、上海勤泽美业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常州枝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浩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曼多林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清源嘉兰实业有限公司、哈灵(江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湖北海多星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阳明区奥达汽车修配厂、江苏美格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金科海绵城市智慧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锦霞服装有限公司、北京花乡芳彩花卉有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荣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茂博文书业有限公司、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重庆日顺机电有限公司、江西昌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托特(无锡)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景致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寿都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微国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微缴艺坊朗迪家具木艺制造有限公司,共 38个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存在同样问题。
6.当事人对上海众毅工业控制技术公司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传感器的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当事人确定该项目为中风险。于 2023 年 5 月29 日实施了第一阶段审核,远程审核方式,审核地址为被审核公司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农林路 85 号”,该公司系统集成场所与办公地址距离45 公里,当事人仅对该公司办公地址进行了远程审核,未对系统集成场所进行审核。当事人未按多场所策划审核,遗漏认证程序。
7.当事人对上海上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数字多媒体相关的软件研发及产品销售服务。当事人对上海上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的认证项目中的《认证决定技术评定表》缺少对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 9.1.1总则的特定内容进行评价,遗漏认证程序。
经核查,当事人对上海众毅工业控制技术公司、上海亚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莲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协力机电修建安装有限公司共 6 家公司的认证项目存在同样问题。
8.当事人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给上海亚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物业管理。当事人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实施了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0.5 人日),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至 27 日实施了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审核(4 人日),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1.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认证机构应以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的规定,当事人对上海亚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审核时间存在不足,减少了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经核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湖南莲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认证项目存在同样问题。
9.当事人对马鞍山市协力机电管理修建安装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外)维修。当事人仅对“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街道第四钢轧连铸区”1 个场所进行了审核,现场审核证据仅覆盖了“钢轧连铸设备”的机电设备维修,上述认证内容不足以认证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外)维修的范围,认证结论与现场审核证据不匹配,遗漏认证程序。
10.当事人对深圳市凯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许可证范围内的普通货运,仓储服务(危化品除外)。经核查,深圳市凯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假证,当事人未对被认证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遗漏认证程序。
经查实,当事人在六十个认证项目中存在减少、遗漏程序的行为,其从上述认证项目中收取认证费用总计 126000 元,违法所得126000 元,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2023 年 8 月 17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或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北京德威视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六十个认证项目中减少、遗漏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陆仟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拾万圆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缴款凭证,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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