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室车环(北京)检测认证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9月27日上午至2021年9月28日上午,当事人对申请组织宁波市某公司申请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的现场评审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一)没有逐一对多场所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要求宁波市某公司提交多场所清单(《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申请书》(文件编号:ZSCH-FW 2021-029)之“初次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且在受理宁波市某公司认证申请评审时确定“是否有分场所”选择为“否”。在现场评审检查过程中,审查员对宁波市某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审查,仅以对一个正在实施项目场所现场观察代替服务过程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审查员临时多场所施工照片,不能作为该名审查员有满足要求的审核时间在审核计划所策划的间段对其多场所施工项目实施审查的有效证据。当事人没有遵照《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规则》(ZSCH-FW 008-2020)中4.3.4 b)“如果服务和管理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查”要求,对宁波市某公司多场所的项目数量、之间车程所需时间、项目人数及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且形成多场所审查抽样方案,更没有安排审查员逐一对多场所进行服务过程现场审查。其仅对办公场所进行审查,没有逐一审查其他服务场所,对申请组织的服务能力证明力度不够。(二)没有应检尽检控制污染物项目。当事人《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认证规则》(ZSCH-FW 008-2020)附录A(规范性附录)认证依据明确为“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绿色环保室内装饰装修服务能力评价规范》(CTS ZSCH-GF 007-2020)3.2室内环境污染“在室内常见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空气污染物,有甲醛、苯、氨、氡、TVOC和细菌等”;附录(规范性)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污染控制指标中为明确控制污染物为“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7项。《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明确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的参数共有19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中明确“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表6.0.4中的污染物项有“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7项。当事人用于认证审核的《检测报告》(第XJE20214265号)中检测项目仅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醛、TVOC等5项,没有满足当事人制定的规则、规范中检测项目要求;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也没有满足国家强制性、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依据《检测报告》(第XJE20214265号),现场进行符合性评审检查时确定“符合”,不够全面、客观。又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北京银行收取宁波市某公司认证初审及第二年、第三年监督审核费用共50000元,并开具了6张共计金额50000元《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均为1%)。按照合同“认证初审费用28000元,第二年及第三年每年服务认证监督审核费用为13000元,如宁波市某公司一次性付费则收取50000元”约定,当事人收取宁波市某公司的初审费用应为25925.93元(28000×(50000÷54000)),税额为256.7元。3名审查员评审出差补贴为每人210元,合计630元。扣除开具发票的税额及3名审查员出差补贴费用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39.2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039.23元;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29+00:00:00.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00:00:00.0 公示截止期:2023-09-29+00:00:00.0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 工商注册号:110101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279号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市监支罚〔2023〕1-18号 当事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3RLK31B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263号A5永延综合楼一层02 法定代表人:阮珠凤 我局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转办的《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请对涉嫌认证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36号),显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经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未包含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但已颁发4张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20-656),该认证证书附件显示当事人批准的业务范围包含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教育服务、家庭服务等,未包含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批准。 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5月20日、6月28日、7月6日、7月22日与福建鑫众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全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硕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华林测绘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合同编号:No.OLS2205053、No.OLS2206082、No.OLS2206089、No.OLS2207039),约定的初次获取证书的费用均为5000元。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5月27日、7月11日、7月18日、8月1日分别向上述4家公司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OLS22MMS0348R0S、OLS22MMS0543R0S、OLS22MMS0558R0S、OLS22MMS0623R0S)。当事人收取4家公司初次获取证书费用共计2万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撤销其颁发的上述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从事认证活动的资质及批准从事的认证范围; 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上述认证活动的具体情况; 4.《管理体系认证合同》4份(合同编号:No.OLS2205053、No.OLS2206082、No.OLS2206089、No.OLS2207039),证明初次获取证书的费用; 5.《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本(证书编号:OLS22MMS0348R0S、OLS22MMS0543R0S、OLS22MMS0558R0S、OLS22MMS0623R0S),证明当事人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事实; 6.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已撤销其颁发的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请对涉嫌认证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的函》(市监认证(司)函〔2023〕36号),证明案件来源。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6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榕市监支罚告〔2023〕1-18号),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本案当事人未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批准,擅自为4家公司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颁发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行为属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撤销了其颁发的4本《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办案过程中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况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ZJ-CF-3403丙级C档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5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罚没款合计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应当到我局领取《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福州市司法局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层)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30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9.5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违法事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机关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500MB1532404M 数据来源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500MB1532404M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爱尚恩典认证有限公司(机构批准号:CNCA-R-2017-323)因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被处以罚款2万元。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302 号 银行输入码: 1523000302 当事人:上海爱尚恩典认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K3J486X 住所(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58 号28A 室-A 法定代表人:蔡梅红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 CNCA-R-2017-323),认证类别: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当 事人2022 年5 月20 日与××××××××公司签订认证合同, 2022 年6 月8 日-10 日对该企业实施了远程审核,2022 年6 月 12 日批准了该企业的初次认证注册并向该企业颁发了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和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 当事人本次审核组在第二阶段对运营部的远程审核过程 中,对合作供应方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项目安装调试验收 报告和维保时的进场交接记录等报告(记录)虽然作出了“符 合要求”的审核结论,但遗漏了上述报告(记录)的电子(书 面)凭证索取和存档。 当事人审核监检部在缺失运营部部分审核证据的情况下就 作出了推荐注册的审核建议,公司据此作出批准注册的决定, 其行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第二阶段审 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 下内容:(2)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 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条款 规定的要求。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1 条 款“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 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6)叙述从4.3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 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4.3.3.5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 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对质量目标和过 程及质量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条款规定的要求。 案发后,当事人将本次认证费用退还认证企业并于2023 年 2 月27 日至3 月1 日提前对该公司进行监督审核,将初次认证 审核时遗漏的相关报告(记录)进行了补全,积极消除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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