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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3家检测机构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3-06-17 |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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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罚〔2023〕34号

当事人:南京鸿程九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91320115MA22E9150R《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6/9聂禹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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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罚〔2023〕35号

当事人:南京东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91320114MA217FFY4K《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6/9刘超
2、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元整);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整),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壹佰元整(¥1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156500元整),没收款叁佰元整(¥3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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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罚〔2023〕36号

当事人:南京世纪车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法定代表人姓名
91320191MA2069P076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6/9李郑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元整(¥23300元整),没收车辆检验费用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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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家公司获认证奖励,每家10万!
事关全体车主|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警示丨2023年上半年共计20家认证机构被罚,最高罚款金额超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