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罚〔2023〕34号
当事人:南京鸿程九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91320115MA22E9150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6/9 | 聂禹 |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元整)。 |
宁环罚〔2023〕35号
当事人:南京东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91320114MA217FFY4K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6/9 | 刘超 |
2、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元整);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整),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壹佰元整(¥1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156500元整),没收款叁佰元整(¥300元整)。 |
宁环罚〔2023〕36号
当事人:南京世纪车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91320191MA2069P076 | 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023/6/9 | 李郑 |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元整(¥23300元整),没收车辆检验费用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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