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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对通过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分别奖励1万元!
发布日期:2023-05-24 | 返回列表

摘要

寿县对当年通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续展和复查换证,在保持认证数的前提下每个产品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0.5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服务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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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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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财政资金供给机制,按照“保障重点、政策引导、发挥绩效”的原则,结合寿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对获得省市“三重一创”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省市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与县级工业投资不重复奖励。


  2.对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5%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突破亿元且增长25%以上,再奖励5万元。与主营业务收入不重复奖励。


3.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模企业存续期需两年以上。进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当年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70 万元。与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政策不重复。对规上粮油加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税收实现正增长,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2.5亿元、5亿元的规上粮油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对实际营业收入同比增幅5%以上的规上粮油加工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同比增幅10%以上的,再给予4万元奖励;同比增幅15%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评选“二十强”工业企业,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或符合市县产业发展方向的500万元以上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工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2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按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设备投资额10%、1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300万元;其中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的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的(≥3个自由度)),按采购总额分别给予15%、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100万元。设备存续期需三年以上。


5.对当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增幅5%以上的工业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对当年入库税金达到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给予当年支付贷款利息金额50%、60%、70%、8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实现正增长的规上粮油加工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支付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其中: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额最高30万元,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额最高15万元,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工业企业用于贷款融资的固定资产评估费,给予50%的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2万元。


6.对新认定的省、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 产品),按其售价分别给予20%、15%奖补,最高可奖补100万元。对获得省、市认定的企业投保的“三首产品”综合险,按年度保费分别给予80%、50%补贴。


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6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数字化车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规模以上制造企业上云用云费用给予补助,年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全额予以补助,年费用在1-5万元(含5万元)的按90%予以补助。


8.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内专业展会,并按照省内每次5000元、省外每次1万元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补贴金额最高2万元。支持寿县产品首次进入大型商场超市、主要宾馆酒店、高速服务区、机场车站和重点旅游景区等,并设立专区或专柜的,对其场地租金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累计租金补贴最高10 万元。支持开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对主办产业配套供需对接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9.对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获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获得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通过国家、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市级工业精品”,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省级工业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冠名省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年度中国优秀工业设计等全国性设计大赛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包括设备投资、5G网络改造、信息系统采购、系统软件及软件服务等费用)200万元(不含)以下、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照总投资额10%、15%和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与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


13.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活动中进入推介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节能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发挥节能效益后,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对选用高效节能电机替换低效电机的,按每千瓦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实施工业锅炉改造的,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40万元。对通过上级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与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14.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或三级水平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或2万元奖励。


15.对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度以上300万度以下(含100万度)、300万度以上500万度以下(含300万度)、50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含500万度)、1000万度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度电0.01元、0.02元、0.04元、0.05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企业当年的社会贡献度,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补贴50万元。


16.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当年社会贡献度(200万元以上(含)的,按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0.2%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物流补助。布点类、竞价类、政府特许经营类不在补助范围。


二、支持商贸企业发展政策


17.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一般纳税人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3万元、限上大个体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大型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卖场等企业当年培育场内批、零、住、餐业商户达限入统5家以上的,按照入统企业数量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标准奖补大型商贸综合体等企业。对省、市、县相关部门牵头,开展行业调研、技能培训、行业标准制定、促消费活动的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及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相关费用支持。


18.对在库限上企业销售额增幅20%以上(含)、10%以上(含)、6%以上(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幅15%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0.2亿元、0.5亿元、1亿元的,且同比增幅15%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0.1亿元、0.3亿元、0.5亿元的,且同比增幅 15%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第18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0.对新入驻的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卖场、家电卖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纳入限上商贸统计且月均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纳统奖不重复享受;对品牌新车销售店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纳入限上统计且当年开业后月均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纳统奖不重复享受;对限上商贸企业或规上服务业企业新评定为四叶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商贸流通企业中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安徽省老字号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绿色商场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国家酒店酒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为5钻、4钻、3钻餐饮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


21.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新建或升级改造文明菜市,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的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四店经济”发展,世界驰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企业在我县开设分店或专卖店,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纳统奖不重复奖励;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和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发展小店经济,对限上商贸企业开设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每个店奖补3万元。


22.支持服务业发展。对首次纳入GDP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且营业年度收入实现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已经纳入GDP核算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或工资总额增速超过25%(含25%)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等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新晋升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支持外经贸促进政策


23.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以及开展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24.对符合条件实体企业,按年度每完成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进出口奖励,较上年度增加部分1美元再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对进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实体企业,再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以下的实体企业,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加外贸进出口实绩5万美元以上的实体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我县注册的贸易型公司,出口外地产品计入我县出口创汇指标的,按实际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奖补,企业获得奖补后存续期不少于3年。


    对当年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离岸外包额达到50万美元的,数字外包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贴息。对商务部技术出口系统收汇额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贴息。支持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对获得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称号的,每年度给予10万元 、5万元贴息。对获得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综合评价、政策业务培训、产业研究、统计补助等方面。


25.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FDI)2%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1000万元人民币;对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根据商务部和省商务厅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FDI)1.5%给予奖补,最高可奖补500万元人民币。与技术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淮南联动创新区寿县经开区块建设;对入选国家、省制度创新案例按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补贴。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产能合作和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按市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外投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其派往境外工作的中方工作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


26.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50%给予支持,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销售额3%的补贴(与24条不重复享受),对获得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称号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自建或租赁方式建设公共海外仓,对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服务5家外贸企业以上、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海外仓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补贴,用于海外仓软硬件建设。对进口直销平台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口岸大通关建设按市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补;对在我县开展集装箱码头、“铁海联运”及铁路货运中心经营企业按照年进出口集装箱吞吐量每个集装箱运费按市奖励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政策


27.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其中:企业股改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审的奖励200万元;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县的,参照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县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


28.本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100万元。本县企业在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板块(科创专板精选层、成长板)成功挂牌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成功挂牌的,农业板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他板块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由县财政给予补足奖励差额资金。


29.对企业通过“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县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30.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由县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3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支出额7.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2.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获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按照省市要求给予配套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投入研发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投入不超过10%)。对列入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类项目,按照省市要求给予支持。对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并通过市级审核推荐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申报市级科技项目且进入市级评审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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