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被处罚款3万元。具体详情如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明市监稽处字〔2023〕1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 |||||
处罚依据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100019905X | |||||
法定代表人 | 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610****241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0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10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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