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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丨兴原认证中心被罚!
发布日期:2023-05-24 | 返回列表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因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被处罚款3万元。具体详情如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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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明市监稽处字〔2023〕10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处罚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19905X
法定代表人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610****2416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0
公示截止期2026-05-10
处罚机关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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