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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3家公司提供虚假三体系认证证书谋取中标被罚!
发布日期:2023-04-15 | 返回列表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五棵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详情如下:


图片

当事人: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7GLYB88
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玥   
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红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元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财购﹝2023﹞36号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4

处罚内容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违法事实

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数据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6772



图片

当事人: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UUHC53C
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F8栋41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梅
本机关依法对江苏省财政厅2022-2023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390,以下简称“该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中元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后,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苏财购﹝2023﹞37号﹞

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4

处罚内容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违法事实

当事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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