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许市监处罚﹝2023﹞004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1-20 |
处罚内容 | 1、处5.5万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951.8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5.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951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 记录,归档留存。”之规定 |
违法事实 | 审核检查过程中,存在遗漏了获证组织、受审核企业普通饮片生产线、毒性饮片生产线的“蒸煮室、洗润室、空调机房”等设备部位中使用的指示类、显示类压力表共计*块和产品包装车间用于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称重电子台秤*台,存在使用前未经强制计量器具检定,审核人员未对此存在现象进行认证审核检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撤销批 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之规定。 |
处罚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000MB1972004T |
数据来源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000MB1972004T |
手机
联系电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