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公司于2021年5月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未经认监委批准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份认证证书,并于6月2日通过微信分两笔支付办证费用8000.00元(每笔4000.00元)。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0元。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阿拉善盟创科清洗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0MX4**** 住所(住址):高新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 法定代表人:邵** 身份证号码:*********** 2022年8月16日,我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通报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过程中,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相关盟市的26家企业涉嫌从未经认监委批准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线索,其中涉及我盟高新经济开发区“阿拉善盟创科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设立,主要从事工业设备清洗、保养技术咨询及工业设备维修业务。当事人公司于2021年5月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未经认监委批准的鼎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386151244880Q)、《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861201231178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186150225052S)3份认证证书,并于6月2日通过微信分两笔支付办证费用8000.00元(每笔4000.00元)。当事人在购买上述认证证书过程中,未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资质,也未签订任何协议,未核实该认证公司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证资质,未索取购买证书费用发票。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通过微信办理了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施工许可证》、《中国清洗行业企业能力证书》、《高压水射清洗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正本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证明其接受调查、询问,提供相关材料的合法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8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阿拉善盟创科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技术人员陪同检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的事实。 3.认证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相关过程情况。 5.微信转账支付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支付费用的事实。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23页,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渠道及购买过程。 7.《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调查处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违法线索的来源。 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具体联系人签署的《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当事人送达了《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阿市监罚告〔20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从重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本案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阿拉善盟财政局非税专户(农行巴彦浩特支行,账号:0546110104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手机
联系电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