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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为顺利通过招投标项目!一餐饮公司冒用三体系认证证书,被处罚3万元!
发布日期:2023-02-17 |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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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0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湖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中使用的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湖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某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采购项目时,冒用湖北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参与投标。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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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3号

当事人:湖北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224MA491WBD1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定帅

本局在开展认证领域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中,执法人员于 2022年4月20日检查招投标代理公司(湖北泉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参与项目投标中使用的认证证书,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无该公司获证的相关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湖北泉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中共咸 宁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食堂、学员楼)采购项目》时,提供使用了颁发机构为华信创(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HXC18918Q20537R0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HXC18918S20313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证书编号:HXC18918E20357R0S),上述三个证书的获 证组织名称为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并且证书上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和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一致。经询问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成杰证实,当事人在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公司的三大认证证书使用于《中共咸 宁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食堂、学员楼)采购项目》的投标 资料中,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将三大体系证书授 权给当事人参与《中共咸宁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食堂、学 员楼)采购项目》投标时使用。

经询问湖北某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定帅证实,王定帅在2017年至2019年7月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7月之后王定帅退出了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定帅变更成了朱成杰,但在 2021年3月7日王定帅仍将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三大体系证书用于《中共咸宁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食堂、学员楼)采购项目》的投标中。当事人在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其公司的认证证书进行投标。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参与《中共咸宁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食堂、学员楼)采购项目》投标资料 8 张,证明当事人冒用认证证书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定帅的询问笔录 11 张,证 明当事人冒用认证证书的事实;

4、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 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成杰的询问笔录 5 张,证明当事人 未经授权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

5、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 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成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朱 成杰的身份;

6、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成杰提供的三大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 张,证明湖北乡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认证证书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2]13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认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构成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000000150995,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9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或咸宁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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