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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监测报告时间逻辑不合理,罚款3万
发布日期:2022-11-09 | 返回列表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精细化管理提供科学支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与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动,近期成功查处一起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2021年12月,江门、珠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联合对江海区内某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门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检测公司”)出具的两份噪声检测报告中存在时间逻辑不合理、原始记录资料前后矛盾等疑点问题。掌握该线索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及江海分局迅速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专家团队针对疑点问题进行深查细挖。
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该检测公司受珠海市某五金企业及某磁电企业委托,于2021年3月19日指派4名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前往委托方进行采样监测。“工作人员驾驶的车上装有ETC,我们通过调取交易记录来核实时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查显示,上述4人于3月19日当天09时34分到达珠海,后于当天17时50分从广东珠海西站高速收费口离开,当天未再返回珠海市。
工作人员随后又检查了珠海市某五金企业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结果显示昼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07时02分、夜间噪声最早的采样记录为2021年3月19日22时01分,而另外一家委托单位珠海市某磁电企业夜间噪声采样原始记录显示,4个采样点位的采样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19日23时39分、23时45分、23时51分和23时58分。
“检测时间跟4名工作人员往返珠海的时间是不匹配的。”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调查取证证实,该检测公司指派的4名检测人员均未参与上述时段的采样检测工作,但都在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人员栏签名;而参与上述时段检测的采样人员实际为该检测公司驻珠海办事处的另外2名人员,却未有在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栏签名
据江海分局执法人员介绍,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江海分局将《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该案件移送至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针对该检测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2年9月23日,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