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一批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犯罪行为,及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河南中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气相色谱实验室3名操作人员将连接气相色谱仪的台式计算机系统时间分别篡改为2023年7月17日和2023年7月22日,并用于非甲烷总烃样品分析及图谱处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因业务量较大,无法在48小时有效期内对全部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遂通过篡改计算机时间伪造检测时间的方式,对已失效的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鉴定,涉案的3台计算机篡改时间记录分别为4406条、1438条、677条,篡改时间的时段与开展检测分析的时段高度重合。另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至2023年11月,因检测数据造假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次。
该公司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11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8日立案侦查。
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出具监测数据环节弄虚作假,甚至面临多次处罚仍“屡教不改”,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生态环境部门在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过程中,应当深挖违法企业的被处罚记录,重拳打击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企业,以打击反复违法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新的主攻方向,进一步提升执法打击质效,推动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市场和环境。
案例: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某冶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进行废气、噪声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经查阅冶金公司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生产用电明细并询问相关负责人,查明2023年4月6日被检测当日该冶金公司全天未生产,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注意,随即要求检测人员出示检测当天与冶金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检测人员在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取样开始时间尚未到达检测现场,仍在询问冶金公司所在位置,证实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检测行为并未如实开展,而直接出具了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的虚假检测报告。
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1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1600元。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检测业务市场需求旺盛,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低价中标,再通过缩短检测过程、检测人员一人多岗、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多份检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成本,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仔细比对企业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及生产用电明细等资料,发现检测当日企业未生产、检测报告造假端倪,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始采样记录的时间矛盾锁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有效破解当事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辩解,坚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持续净化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案例: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2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某制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对该制药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进行了三次采样检测,检测值分别为1.7mg/m³、2.2mg/m³、2.4mg/m³,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结合报告记载的采样时间,调取检测当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10时03分将采样管插入DA001废气排放口,于10时17分拔出采样管并封闭采样口,随后离开采样平台进入车内休息,至11时47分驾车驶离制药公司。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进行采样检测,采样时间、频次和耗材更换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2400元。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环境数据造假问题线索,对推动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意义重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及时跟进开展现场调查,通过逐帧查看分析检测现场视频,全面推翻涉案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声明:本文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在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