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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机构造假被揭,巨额赔付最高达6600万!
发布日期:2024-06-22 | 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领域

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典型案例

一、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等五人共同商议成立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通过对外出售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联系了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被告人常某某。经商议,常某某不在某环保公司工作,无需参与环评报告编制、审核等工作,只将其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某环保公司,供该公司使用,某环保公司按约给常某某挂靠费和“签字费”。经统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肖某乙等五人利用常某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某环保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已主动全部退缴)。

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对外承接环评报告业务,因该公司无有资质的环评师任职,遂向某环保公司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经统计,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编制业务,通过向某环保公司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形式向前述企业出具14份报告书(表),共获利71.35万元(已主动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肖某丙、肖某乙、肖某甲、肖某丁共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被告人常某某出卖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提供虚假的环评报告书(表),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作为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通过购买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各自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肖某乙、田某某、郑某某、常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三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余某某、肖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的典型案例。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一道重要防线。但是近年来,各地相继曝出了一些环评机构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的案件。这些造假行为五花八门、造假手段层出不穷,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环评制度公信力。本案坚持全链条打击、全环节惩治,对“挂证”牟利的环评师、承揽环评报告编制的“买证”人、注册空壳公司、招揽挂靠环评师“卖证”的行为人均判处相应刑罚,罚当其罪,为环评领域各环节从业主体敲响警钟,形成有效震慑。本案以公开庭审警示环评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要坚持诚信经营,守牢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利益底线。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抓前端治未病”,主动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推行业治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是法治护航绿色发展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

二、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诉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的档位、车速进行检测,并违法出具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七百元、罚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认为上述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足,遂提起行政复议,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在检测时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使检测车辆达到最大功率,最终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的报告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虽然相关车辆召回复检结果均为合格,但并不能因此赋予报告单以合法性,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杭州某汽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法的典型案例。蓝天白云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肩负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的重大责任,是源头防治的重要一环,理应尽职尽责守好技术关,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汽车检测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检验过程存在虚假,有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继续行驶导致超标尾气污染大气的风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公平正义,对当事人高度关注的技术性问题,邀请参与制定案涉国家标准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助于各方当事人深入了解该国家标准的制定背景及具体适用要求。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最严法治观”,并深化“府院联动”,支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职能作用,协同保护生态环境。

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广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在仅经过压滤脱水,未完成全流程处理的情况下,联系案外人全部非法倾倒,其中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其余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广州某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明知上述污泥重金属等超标,属污染物,存在污染环境风险,为帮助某环保公司逃避监管及长期持续违法处置污泥,按某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检测报告。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分别在另案中被依法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2020年11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倾倒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的污泥,某检测公司为他人倾倒该污泥提供帮助,导致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专家论证、司法鉴定,经查明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及清运费用等事实证据,判决某检测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共同赔偿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62155223元、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提供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连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环境检测报告数据是客观评价污染治理状况、实施环境监管决策的重要依据,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就是维系生态环境的“安全线”。环保检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与排污企业结成同盟,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帮助违规排放行为虚假达标、规避监管,就会成为污染环境的帮凶。加强对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对于提升环保检测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至关重要。本案中,某检测公司受利益驱动,长期与某环保公司勾结,为其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使排污企业得以长期隐蔽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某检测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后,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其与排污单位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最严法治观”,统筹运用刑事追诉和民事赔偿双重责任方式,有力制裁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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