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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丨行政监管变严!一权威认证机构两个月被处罚两次!
发布日期:2024-05-22 | 返回列表

摘要

一权威大牌机构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两个月内被处罚两次。1、审核员审核过程仅仅检查电子记录,未核实真实记录,被处罚2万元。2、审核员审核过程中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被处罚2万元。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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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邮市监处罚﹝2024﹞213号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1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1.2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罚款金额:2.0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与百顺公司签订《认证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百顺公司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2023年12月12日下午,当事人进行了初次审核的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审核组成员共1人。2023年12月13日下午至2023年12月14日上午,当事人进行了初次审核的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审核组成员共2人,审核组成员对现场审核情况分别进行了记录。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中,当事人的审核人员王亮未核对百顺公司提供的电子版生产工作记录的真实性,仅抽查了百顺公司的电子版生产工作记录,并将抽查的生产记录作为审核检查情况记录在《检查记录(审核内容)》(文件编号:0P-01-19-H/4)的第5页至第12页(以下简称为“抽查记录”),百顺公司提供的真实的生产工作记录(《扬州百顺生产记录表》)中不存在上述抽查记录。当事人在审核中未对抽查记录的真实性提出疑异,在初次认证《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的审核结论和《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关材料均未对抽查记录的真实性提出疑异,在做出审核结论和认证决定也未予以考虑,于作出审核结论之日(2023年12月19日)向百顺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ISO/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于审核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决定时予以考虑”的程序,影响了认证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当事人共收取了百顺公司5500元的认证费用,获利1351.20元,违法所得为1351.2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减少、遗漏的程序进行了重新审核,主动及时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减少、遗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影响了认证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应当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湾市监稽处罚﹝2024﹞1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3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款金额:2.0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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